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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答案及解析-法考真题库

2023-10-25 10:10:08来源:尚训网


(资料图片)

为大家整理了2012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卷二第六部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B.“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C.“侮辱”、“诽谤”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D.“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答案】ABCD

【知识点】构成要件要素

【解析】

对构成要件要素,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区分。从某一要素是否涉及人的内心事实的角度,可以将构成要件要素分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从是否需要价值判断角度,可以将构成要件要素分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但这两种分类方法之间存在交叉,例如,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是纯客观意义上的构成要件要素,通常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刑法》第246条规定所规定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他人”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故A、B项正确。对“侮辱”、“诽谤”的判断,并非人的感官所能确认,而是必须由人的价值判断予以认定,故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C项正确。“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既列举了多种刑种,在有期徒刑的刑期上也有法官酌情决定的较大幅度,因此,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D项正确。

52、下列哪些案件不构成过失犯罪?

A.老师因学生不守课堂纪律,将其赶出教室,学生跳楼自杀

B.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

C.路人见义勇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游往对岸,路人见状离去,小偷突然抽筋溺毙

D.邻居看见6楼儿童马上要从阳台摔下,遂伸手去接,因未能接牢,儿童摔成重伤

【答案】ABCD

【知识点】过失犯罪、因果关系

【解析】

A项,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致后者跳楼自杀,死亡结果由行为人的自杀行为所导致,老师没有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也不存在犯罪过失。

B项,汽车修理工恶作剧,将高压气泵塞入同事肛门充气,致其肠道、内脏严重破损,是对他人死伤结果持放任态度,应当成立故意犯罪。

C项,小偷突然抽筋溺毙,属于意外事件,不涉及追赶者的过失责任。

D项,邻居没有过失犯罪行为,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儿童摔成重伤属于意外事件。

53、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CD

【知识点】犯罪未遂、不能犯、因果关系、过失犯

【解析】

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在与乙激烈争吵后,甲欲以硫酸泼乙,只是未能拧开杯盖,由于硫酸是高度危险的物质,其装在水杯中泼向被害人的可能性极大,因此,从客观的角度,以行为时为基准,结合经验知识或者与此紧密相关的因果法则,可以看出乙死伤的危险是存在的,行为本身有引起、支配既遂结果的危险,甲应该成立未遂犯,A项错误。甲携带高度危险的物质到教室,因追乙而离开教室时,没有对危险物质进行合理处理,没有尽到相应的谨慎保管的注意义务。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对这一后果,甲应当承担过失责任,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B项正确。甲主观上对丙的重伤有过失,客观上不谨慎处置危险物质的行为和丙的拿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CD项错误。

54、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BCD

【知识点】犯罪中止、未遂

【解析】

A项,黄某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属于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才能构成逃税罪。如果纳税人仅仅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但是,事后很快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逃避缴纳税款义务的,应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但是,黄某中止的效力并不能及于犯罪的单位,单位的逃税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因而成立犯罪未遂。A项说法成立。

B项,涉及财产的价值问题。财产的价值包括主观的价值和客观的价值。主观价值说认为,具有财产价值的财物不一定要求其有客观的、经济上的交换价值,只有主观的、情感的价值之物,一般的社会观念认为对这些财物的占有也有必要用刑法加以保护的,也是刑法中的财物。盗窃某些纪念品、礼品,盗窃文物赝品或者他人已到强制报废期限的汽车、抢劫金融机构回收准备销毁的纸币,由于这些财物具有主观的价值和消极的价值,行为人都可能构成财产罪。乙抢夺邹某面额为20万元的假币的,由于假币也是有价值的财物,故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项,拐卖儿童罪是行为犯,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得逞之时即构成犯罪既遂,之后,因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的,属于拐卖儿童罪既遂后的悔罪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

D项,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虽均未打中,但开枪射杀属于危险程度较高的危害行为,被害人由此受到惊吓,心脏病发作死亡,是在一般的生活经验上可以预料的后果,而不是特别异常的结果,该死亡结果和杀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既然行为人有杀人故意,实施了杀人行为,死亡结果又和他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该结果就应该归责于行为人,因此,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D项正确。

55、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答案】BCD

【知识点】对合犯(对向犯)

【解析】

A项,甲买下200张淫秽影碟的行为,由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而不处罚购买者,故甲与小贩之间不构成共犯。

B项,乙和赵某构成重婚罪的共犯。

C项,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他人提供财物,构成行贿罪,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属于两个主体罪名和法定刑都不同的共犯。

D项,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其原本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在刑法分则将其拟制为正犯后(法律拟制),其和组织卖淫者之间的共同犯罪关系仍然存在,只是对其不能再引用《刑法》总则第27条关于“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从而可以认为协助组织卖淫者和组织卖淫者成立共同正犯(如果没有该法律拟制规定,组织卖淫者和协助组织者之间是正犯和帮助犯的关系)。有考生可能认为,既然刑法分则已经将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拟制为正犯,设立了独立罪名,就不应认为其与组织卖淫者之间存在共犯关系。其实,这种拟制只是处断做法上的特别规定,并不能改变协助者与组织者事实上的共犯关系。

56、关于禁止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因盗掘古墓葬罪被判刑7年,在执行5年后被假释,法院裁定假释时,可对甲宣告禁止令

B.乙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

C.丙因在公共厕所猥亵儿童被判处缓刑,法院可同时宣告禁止其进入公共厕所

D.丁被判处管制,同时被禁止接触同案犯,禁止令的期限应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答案】ACD

【知识点】禁止令的适用

【解析】

对被裁定假释的人,不能适用禁止令,A项错误。对犯罪后,因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尚未履行的,法院可在禁止令中禁止其进入高档饭店消费,这一做法符合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4月28日)第3条第(4)项的规定,B项正确。C项对禁止令的适用影响罪犯的日常生后,因而缺乏法律依据,其说法错误。根据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4月28日)第6条第2款的规定,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D项说法错误。

57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

A.甲是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答案】ACD

【知识点】立功

【解析】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A项甲提供同案犯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属于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不成立立功。B项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在等待乙时被抓获的,乙属于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因而成立立功。对此,2008年12月1日较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规定,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C项丙的父亲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的,不能认为丙成立立功。D项中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成立立功。

58、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答案】AB

【知识点】非法出借枪支罪、立功

【解析】

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即构成犯罪。A项正确。乙没有法律依据非法持有枪支,也构成犯罪,B项正确。丙为检举、控告乙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而偷拿枪支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盗窃枪支罪。刑法意义上立功的成立,以行为人自身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自身不构成犯罪,其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的,属于合法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控告、举报权利,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谈不上对其送交枪支到派出所是否要成立立功的问题,故C、D项错误。

59、甲、乙等人佯装乘客登上长途车。甲用枪控制司机,令司机将车开到偏僻路段;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一乘客反抗,被乙捅成重伤。财物到手下车时,甲打死司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等人劫持汽车,构成劫持汽车罪

B.甲等人构成抢劫罪,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C.乙重伤乘客,无需以故意伤害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D.甲开枪打死司机,需以故意杀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BCD

【知识点】劫持汽车罪、抢劫罪、罪数形态

【解析】

甲用枪控制司机,令司机将车开到偏僻路段的,其侵害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构成劫持汽车罪,只是在处罚上属于手段与目的相牵连,与抢劫罪从一重处罚,A项正确。乙等人用刀控制乘客,命乘客交出随身财物的,其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构成抢劫罪(共犯)。在乘客反抗时,乙将其捅成重伤,属于为消除抢劫的障碍而实施的暴力行为,构成抢劫罪,无需以故意伤害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C项正确。在财物到手下车时,抢劫罪已经既遂,甲打死司机,是在抢劫既遂后杀人灭口的性质,应以故意杀人罪另行追究刑事责任,D项正确。

60、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

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

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

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

【答案】ACD

【知识点】刑讯逼供罪、法律拟制

【解析】

A项甲系机关保卫处长,但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有非法拘禁之嫌。B项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庭审,履行职责期间是司法工作人员,但其殴打刘某的行为,是为了泄愤,而不是逼取口供,不构成刑讯逼供罪,B项正确。C项按照《刑法》第247条关于法律拟制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构成刑讯逼供罪,C项说法错误。D项并未使用暴力进行刑讯逼供,也没有其他变相刑讯逼供的行为,而只有取证过程中的欺骗行为.不构成刑讯逼供罪。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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