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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答案及解析-法考真题库-

2023-11-20 09:17:58来源:尚训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希赛网为大家整理了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卷三第四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31、甲未经乙同意而以乙的名义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为丙银行。丁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承担该汇票上的责任

B.丙银行可以该汇票是无权代理为由而拒绝付款

C.丁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不知情时,丁对戊不承担责任

D.甲未在该汇票上签章,故甲不承担责任

【答案】A

【解析】

A项考查无权代理行为的被代理人之责任问题。依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未经追认的,对被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实际上甲方的行为构成票据伪造,应承担法律责任。A项正确。

B项考查银行的责任。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票据,具有无因性,银行应承担见票即付或按时支付的责任。B项错误。

C项考查背书人不知情的法律责任。依据《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的除外。C项错误。

D项考查伪造票据的法律责任。依据《票据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题中甲系伪造票据,D项错误。

32、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证券发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所有证券必须公开发行,而不得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B.发行人可通过证券承销方式发行,也可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

C.只有依法正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可发行股票

D.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答案】B

【解析】

A项考查证券发行的方式。依据《证券法》第十条规定,证券发行既可以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也可以采取定向发行方式,A项错误。

B项考查证券发行是不是必须通过承销方式发行,依据《证券法》第28条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B项说法过于绝对,错误。

C项考查发行股票的主体。依据《证券法》第12条、第13条,《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时也可募集股份。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包括设立公司时的募集股份和公司成立后的发行新股。C项错误。

D项考查国有独资公司是否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依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不管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请发行债券。请注意是“申请”,如果没有这两个字,则是错误的。D项正确。

33、依据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物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船舶撞坏乙的船舶,则乙就其损害赔偿对甲的船舶享有留置权

B.甲以其船舶为乙设定抵押担保,则一经签订抵押合同,乙即享有抵押权

C.以建造中的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仅在办理登记后才能产生效力

D.同一船舶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时,其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的先后为准

【答案】B

【解析】

A项考查被侵权人可否对船舶行使留置权问题。依据《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A项错误。

B、C项考查抵押担保合同的生效。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以船舶或建造中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抵押权于合同生效后设定,登记的意义在于对抗第三人。B项正确,C项错误。

D项考查数个抵押权的实现顺序。同一船舶设定数个抵押权,实现顺序以登记为准,登记在先的优先实现。D项错误。

34、甲公司将其财产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因甲公司要向银行申请贷款,乙公司依甲公司指示将保险单直接交给银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因保险单未送达甲公司,保险合同不成立

B.如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不一致,则应以投保单为准

C.乙公司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

D.如甲公司未缴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不成立

【答案】C

【解析】

A项考查保险单未送达,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依据《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告成立。A项错误。

B项考查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保险单还是投保单为准的问题。依据《保险法》该13条第2款规定,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故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不一致,应当以保险单为准确定合同内容。B项错误。

C项考查保险合同的成立。依据《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C项正确。

D项考查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责任承担的区别。依据《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5、根据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B.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团体

C.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D.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答案】D

【解析】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机关或有关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通过审判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同私益诉讼相比,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其诉讼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其起诉主体不一定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三是其起诉主体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即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四是公益诉讼虽然针对侵权案件提起,却并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必要条件。对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5条作了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理论和法律规定判断,本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D项的表述错误。

36、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

A.在李某诉赵某的欠款纠纷中,法官向赵某释明诉讼时效,建议赵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B.在张某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C.在杜某诉阎某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D.在罗某诉华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并据此支持了罗某

【答案】C

【解析】

A项考查法官能否释明诉讼时效抗辩。《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故A项错误。

B项考查先予执行的启动方式。《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见,先予执行的启动方式只有一种,即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故B项错误。

C项考查离婚案件诉讼请求的释明。《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据此,C项正确。

D项考查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民事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可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在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之内。故D项错误。

37、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

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

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

【答案】C

【解析】

A项中孙某与其妻之间并无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孙某是申请人,其妻是被申请人,他们不是原告和被告,法院须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而特别程序中无所谓诉,也就无所谓确认之诉。

B项中原告周某仅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吴某的婚姻无效,这属于消极的确认之诉,而不是在肯定婚姻关系有效的前提下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即不属于变更之诉。

C项中原告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属于给付之诉。

D项中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抚养费数额发生了改变,即抚养法律关系的内容变更了,如果仅从这一点看,此诉为变更之诉。但是,如果法院判决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被告拒绝履行判决重新确定的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则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又具备了给付之诉的特点。因此,我们认为,D项中的诉,是以变更之诉为基础的给付之诉。

38、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

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答案】B

【解析】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当事人适格与诉讼权利能力不同。诉讼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设定的,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无关,通常取决于有无民事权利能力;在例外情形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也具有当事人能力。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对于当事人适格与否,只能将当事人与具体的诉讼联系起来,看当事人与特定的诉讼标的有无直接联系。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通常标准,是当事人是否系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即:当事人若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以该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为诉讼标的进行诉讼,就是适格的当事人。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一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或组织,如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二是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或组织;三是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不必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这些理论判断,A项错误,B项正确。诉讼行为能力(即诉讼能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并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才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其中,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如果参与诉讼,也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故C项错误。

《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其中第7项规定:“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换言之,管理人是“应当”或“必须”而不是“可以”以破产企业的名义去起诉或应诉。故D项错误。

39、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答案】A

【解析】

A项考查留置送达。《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符合留置送达的条件。故A项正确。

B项考查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送达回证和邮局回执是不同的文书,但在法院的邮寄送达中,邮局回执能起到送达回证的证明效果。此例中,葛某虽未寄回送达回证,但这并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故B项错误。

C项考查委托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8的规定,委托送达中,受委托人是其他法院,而不是其他个人或组织。故C项错误。

D项考查电子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故D项错误。

40、大皮公司因买卖纠纷起诉小华公司,双方商定了25天的举证时限,法院认可。时限届满后,小华公司提出还有一份发货单没有提供,申请延长举证时限,被法院驳回。庭审时小华公司向法庭提交该发货单。尽管大皮公司反对,但法院在对小华公司予以罚款后仍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下列哪一诉讼行为不符合举证时限的相关规定?

A.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举证时限

B.双方确定了25天的举证时限

C.小华公司在举证时限届满后申请延长举证时限

D.法院不顾大皮公司反对,依然组织质证

【答案】C

【解析】

A项考查举证时限的确定。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33条,举证时限的确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二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此例中法院认可了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举证时限,故A项正确。

B项考查举证时限的长短。《民事证据规定》只对法院指定举证时限的长度作了规定,而对当事人商定举证时限的长度未作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商定25天的举证时限符合要求。故B项正确。

C项考查当事人可否申请延长举证时限。《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民事证据规定》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时限,但延长的申请须在原举证时限内(即举证时限届满前)提出。此例中的小华公司在举证时限届满后申请延长举证时限不合法。故C项错误。

D项考查新证据应否组织质证。《民事证据规定》第41条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等;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小华公司在庭审时提供的发货单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且不是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迟延提交,应作为新证据质证。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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