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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义务教育内辍学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2020-06-30 08:40:41来源:尚训网综合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教育,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违反法律规定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3、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律责任:

1、第四十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2、第四十一条 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

3、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目标的;

(三)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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