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天下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监管提示函的影响
2019-10-28 13:12:59 来源:项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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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放贷主体为标准,可以将银行互联网贷款的业务模式划分为直接贷款和联合贷款两大类。监管提示函对于以上两类业务模式均产生了直接而重大的影响。

直接贷款

1、业务模式

市场上虽然也存在部分传统商业银行通过手机银行或直销银行推出自主研发的纯线上信贷产品,直接获取C端客户。但有目共睹的是,受制于金融领域的强监管态势和传统银行科技力量相对薄弱等因素,传统银行的互联网化发展之路一直举步维艰,大部分直销银行的发展事实上非常有限。

相对来说,更常见的业务模式是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推出信贷产品。银行看中的一方面是金融科技公司在获客方面的经验和数据积累,另一方面是在反欺诈、网络风险防范等领域的技术和风控能力。因此,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重点在于获客和风控两个层面。

2、监管提示函的要求

监管提示函针对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提出了以下要求:

在内部管理层面,进一步明确“参与银行应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系统、风控模型,配备专业人员。应独立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测、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确定、贷后资金用途管理。”

在外部合作的权利义务层面,银行要进一步梳理完善与合作机构合作的协议条款,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边界,明确银行与合作机构在客户信息共享、风险防控、不良处置化解、贷款核销、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权利义务。

3、主要影响

在线上获客方面,此前银行更多地依赖于流量巨头输送贷款用户。但该业务合作模式中,风控、贷中管理、贷后催收和兜底责任一般由合作机构承担,银行更多地异化为单纯的放贷资金提供方,在“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的监管要求下,逐渐被淘汰。

(二)联合贷款

1、业务模式

自141号文提出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后,实际上目前主要的联合放贷模式是传统银行与互联网银行的联合放贷。典型的互联网银行包括微众银行、网商银行、新网银行等。

2、监管提示函的要求

除了重申141号文的监管规定外,此次下发的函针对联合贷款业务又提出了以下新增要求:

(1) 不具备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控能力和条件的银行,不得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2) 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边界,明确银行与合作机构在客户信息共享、风险防控、不良处置化解、贷款核销、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权利义务。

(3) 对于无法提供贷款审查审批基本资料,或者所提供信息无法满足贷款审查审批需要的合作机构,不得与其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4) 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应坚守“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的定位,将长期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通过互联网渠道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要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要业务经营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维度,建立统一的属地经营规则,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

3、主要影响

目前,互联网银行贷款业务上大多数作为发起行,与传统银行合作开展联合放贷模式进行,即互联网银行(即推荐行)负责精准获客、风险管理、运营服务,基于共同的贷款条件和统一的借款合同,按约定比例出资,联合传统银行(即被推荐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像微粒贷等信贷产品即采用了以上业务模式,客户获取的贷款资金主要来自于各传统银行。